许可项目: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及许可证的核发
执法依据:1、《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内容同前)。
执法机构:电力处
执法权限: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执法标准:申请人向市州经委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州经委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将申请书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省经委接到申请书及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十日内做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的时间不计入),予以核准的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市州经委申请,市州经委受理、初审。2、省经委审查、决定。3、必要时或当事人要求时,举行听证。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