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电力设施周围进行施工、建设、兴建房屋、种植植物等作业的审批
执法依据:1、《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5、《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周围300米、50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的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生产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作业者应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的,作业者应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6、《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自地面起,超过安全高度(国家1、2级公路为限高5米,国家3、4级公路为限高4.5米),需要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应事先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
执法机构:电力科
执法权限:县级经济委员会
执法标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经县级经委(经贸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批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所在地县级经委(经贸局)办理。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