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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2007-7-23 11:07:38


 
许可项目: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执法机构:煤炭管理处
执法权限: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执法标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核准的,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省经委办理。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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