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执法机构:煤炭管理处
执法权限: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执法标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核准的,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省经委办理。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