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
执法依据: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2、《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禁化武办
执法权限: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执法标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批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省经委办理。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