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 办理条件: 省内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磷矿开采企业 办理程序: 磷矿采矿企业按年度申报磷矿石(粉)准运总量,由省经委磷化办审核批准后执行。省经委磷化办按照年度准运总量发放准运单。在矿区出口处由磷矿产品监督管理站查验准运单并计量运输数量。 办理方式: 磷矿开采企业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按照核准的准运量到当地经委免费领取准运单。运输磷矿石(粉)时,每车一份,随货备查。 联系方法: 027-87892133 027-87301063 办理时限: 每年核准一次年度磷矿石(粉)准运总量;准运单按季度核发 注意事项: 各采矿企业的年度磷矿石(粉)准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