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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政策摘要

2008-1-7 16:57:31


 
工 伤 处 理 政 策 摘 要
 
      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对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作了详尽规定,是目前有关工伤工作开展的惟一法律依据。现将有关内容摘要。
      职工发生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提出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各类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即可根据本人评定的伤残等级(1-10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布者:县域经济科】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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