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大工业电价上调,由原来每千瓦时0.52元调整为0.557元,每千瓦时上调0.037元。
在销售电价方面,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大工业电价由原来每千瓦时0.52元调整为0.557元;基本电价的最大需量每千瓦/月由33元调整为39元,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月由22元调整为26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由0.72元调整为0.825元。此次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电价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