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程序(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09]1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程序(暂行)如下:
一、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和省确认的贫困山区县(市)不低于1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九)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审批程序
对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经信部门要遵循“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安全运行、适应融资担保市场需求变化、推动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制度、指引的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填报相关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填报资料。
(二)论证与初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拟注册地县(市、区)经信局,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担保市场需求情况,深入分析论证设立担保公司的必要性;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对确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所属市、州经信委。
(三)辅导与复审
市、州经信委对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必要性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对有必要设立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申报辅导,直至符合申报要求;对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信委。
(四)审批
省经信委职能处室对市州上报的设立申请材料,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和本通知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委领导审定,经委领导审定同意后,下达设立批复。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启动后,下达设立批复的同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省经信委下达的设立批复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启动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分别上报注册地县(市、区)和市(州)经信部门,市(州)经信部门自接到情况报告后10日内上报省经信部门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是保障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各级经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和程序规定,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设立与变更申请人,坚决杜绝放松要求、降低条件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要勤奋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讲、咨询答复和事务办理,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一)切实加强对设立申请的审查工作
各级经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见附件);
2、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3、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4、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法人股东近期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资信状况良好;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规定;
8、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9、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齐备;
11、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二)认真做好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在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其所在地市、州经信委出具的同意函,向注册地市、州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市(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审批。
2、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湖北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注册地经信委提交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审批。
3、中央驻鄂单位、省直部门设立(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经信委审批。
4、鼓励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三)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工作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时,向注册地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市(州)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委审批合格后,持省经信委变更批复或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变更登记服务,变更程序比照设立程序执行。
附件2:
申报材料封面式样
类别:设立或变更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担保机构名称)
申报材料
(宋体一号,加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小二号宋体,加黑)
附件3: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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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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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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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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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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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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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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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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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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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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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经营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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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经营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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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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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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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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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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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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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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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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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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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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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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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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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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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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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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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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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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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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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
资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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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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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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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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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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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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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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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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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股担保公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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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担保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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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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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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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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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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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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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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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资比例高低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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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管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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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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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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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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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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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银行或担保工作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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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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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经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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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经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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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中央驻鄂企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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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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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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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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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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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
照
片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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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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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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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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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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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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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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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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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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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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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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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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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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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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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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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专业/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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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结/肆)业/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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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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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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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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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经营许可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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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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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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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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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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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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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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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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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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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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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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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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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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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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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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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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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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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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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经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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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中央驻鄂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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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近两年经营状况表(变更)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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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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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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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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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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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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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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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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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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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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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保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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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大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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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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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背景、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格式参照附件3)。内容包括: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内设机构介绍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
2、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行性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筹建方案。
(四)章程草案。应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等内容;
(五)股东名册。
1、企业出资人名册: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格式见附件4);
2、自然人出资人名册:应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格式见附件5)。
(六)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1、控股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的控股法人股东持续出资能力证明;
3、最近一年出具的控股法人股东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
4、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的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企业(个人)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
6、股东出资承诺书。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见附件)、学历证明、职称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应包括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分类管理、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中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不出现“投资”字样。
(十三)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十四)省经信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附件8:
设立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母公司相关材料:
(一)原注册地省级经信委行政许可文件和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二)机构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经营情况;
(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法人授权书;
(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9: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章程修订案;
7、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章程修订案;
7、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二)变更组织形式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金(原股东不变)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当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一个月内三次在属地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适度)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资金变更后的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变更表》;
7、公司章程修订案;
8、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9、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注册资金变更中,如股东有变化,还须符合股东变更条件的要求。
(四)变更公司住所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经营场所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如租赁还需提供产权人的产权证);
6、公司章程修订案;
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五)调整业务范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事项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调整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4、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法人股东)或简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需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股东会决议;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七)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原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需公证或鉴定;
6、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修订案;
8、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暂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融资性担保新股东会议决议;
10、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八)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九)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修改章程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加盖企业公章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3、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状况;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股东会议决议;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变更上述内容均需提交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附件10: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副本、房产证、银行对帐单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一)版面要求
1、申请人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四份,其中报省经信委1份。
2、申请材料正文用仿宋三号字体书写。
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
4、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6、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非中文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应按设立申请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材料目录、页码。
以上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